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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朋友冒充交警 要挟少女成了强奸犯
 

  安徽法院网讯 默认朋友冒充交警,并帮助朋友对一少女实施强奸,构成了强奸罪。近日,涡阳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强奸案,以犯强奸罪,判处席小峰有期徒刑九个月。

  席小峰,男,20岁,汉族,农民,住涡阳县闸北镇席楼村。

  席小峰和郭田锋﹙自称李刚,另案处理﹚是朋友。2007年8月18日晚12时许,席小峰与郭田锋及郭田锋的朋友胡某﹙女﹚、被害人谭某在涡阳文化广场大排档吃饭,中间,胡某被其男友接走。饭后,席小峰、郭田锋送谭某回家,途中,三人先后到九龙桥等处买水,后又乘出租车前往东方浴池休息,因浴池关门未成,三人就依郭田锋提议入住涡阳良杰旅馆306房间。郭田锋在席小峰睡下后,来到谭某床上,先脱去自身衣物,又强行脱去谭某衣物,欲与谭某发生性关系,遭谭某反抗未遂。席小峰醒后见二人赤身躺在床上,就问怎么回事,并宣称:刚子﹙郭田锋﹚性子变了,他想得到的东西还没有得不到的。后按郭田锋的要求走出房间。在席小峰离开后,郭田锋强行与谭某发生了性关系。后席小峰返回房间休息至19日早晨8点多离开。案发后,席小峰协助公安机关将郭田锋抓获。

  法院认为,席小峰明知郭田锋非交警队工作人员,在谭某不情愿与郭田锋发生性关系时,对谭某讲刚子性子变了,他想得到的东西还没有得不到的。其言语起到了伙同郭田锋在精神上要挟谭某的作用。之后,他置已被脱去衣物的谭某与不顾,按郭田锋的要求离开房间,主观上有放任郭田锋实施强奸的故意,客观上为郭田锋实施强奸提供了条件,其言行符合强奸共犯的要件,构成强奸罪。鉴于席小峰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案发后,又协助公安机关将郭田锋抓获,有立功情节,应对其减轻处罚。

  
  

  

作者:王 凯 孙良义 侯玉琪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