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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绩溪县的张某某驾车占道行驶与相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人受伤,从而引发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近日,绩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某肇事车辆所投保的绩溪某财产保险支公司赔偿受害人吴某某各项损失计19612.5元。
2007年7月16日21时20分许,张某某驾驶一辆微型客车从城区驶往临溪方向,因占道逆向行驶与吴某某相向超速行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吴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某某负次要责任并无不当,应予以采信。因被告张某某驾驶的微型客车已向绩溪某财产保险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该财产保险支公司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超过限额部分由被告张某某与原告吴某某按责任比例分担责任。原告吴某某因此次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9612.5元,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故应由该财产保险支公司直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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