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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情节非常恶劣的轮奸案件,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1998年11月7日下午14时许,滁州市某中学初一学生小兰(化名,案发时十二周岁)在滁州市天长路安迪旱冰场溜冰时遇到徐某等人,徐某要小兰陪他一起交房租,并拉小兰坐上出租车到其租房处。后周某、陈某伙同另外几名男子不顾小兰的哀求,相继在徐某的住处对小兰实施了奸淫,并由专人看管小兰。直到第二天,小兰家人和老师在徐某住处找到小兰并报警,此案遂发。
2008年3月21日,陈某到蚌埠市铁路公安处滁州车站派出所投案。
法院认为,周某、陈某伙同他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手段轮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均已构成强奸罪。综合两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陈某自首及两被告人在逃时间长的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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