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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贩卖K粉2克半,获赃款500元。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顺林管制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07年10月,泾县泾川镇居民刘顺林在福建漳州市认识了一名男子,并从该男子手中以每克7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7克K粉,带回泾县后,以每克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了2.5克,获取赃款人民币500元。当购买者李某驾车到泾县琴溪镇双坑附近吸食时,被泾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发现,经鉴定,刘顺林贩卖的K粉均含氯胺酮。案发后,刘顺林退出赃款500元,并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顺林明知K粉是毒品,仍少量出售,其行为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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