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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前段时间,有媒体相继报道了肥东县白龙镇某村同一块地出现两个土地证的问题,孰真孰假?众说纷纭,令人难以分辨。近日,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李龙才因举证不能,承担了败诉风险。
经法庭查明,原告李龙才与被告李古才原属同村村民,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时,二人分别与村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获得了相应的承包地,并与2004年5月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期间,被告外出经商,并将户口迁入合肥市区,同时,将自己承包的约6亩地交给原告耕种,双方未约定具体耕种时间。此后,原告一直经营管理上述耕地。2007年,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耕地未果,双方产生纠纷。同年9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租赁协议》一份,确定了其中2亩地的租赁关系。同年11月,被告在索要另4亩地未果的情况下,用旋耕机将原告播种的4亩油菜毁掉并种上麦子,由此,原、被告双方矛盾加剧,此事虽经有关部门调处,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去年12月,原告提起了确权诉讼,案件审理中,因原告不同意调解,而调解不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即诉争的6亩耕地是否确权归原告所有。1995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被告户与发包方在承包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以被告为代表人的家庭承包经营户承包经营,并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权。故诉争6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应归被告为代表人的家庭承包经营户所有。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解除,原告主张承包期内,被告户口迁往合肥市区,其丧失了家庭承包经营户主体资格,因原告未提供发包方已收回被告承包地的相关证据,故原告不能证明诉争6亩耕地已合法变更为其所有。原告要求确认2004年5月其与村签订的耕地承包经营合同书真实、合法、有效,意在表明诉争的6亩耕地已确权归其所有,虽然该承包经营合同书真实合法,但不是依法确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而原告提供的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诉争耕地名称是原告代表人在诉讼中自己填写的,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诉争的耕地已确权归其所有,故其要求确认诉争耕地确权归己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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