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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亳州中院调结了一起因商业贿赂引起的行政纠纷,经过行政庭法官的努力和双方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当事人达成协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某工商局工作人员对某教育服务中心发行教辅教材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一所中学在发行春、秋季教辅教材时,收受了教育服务中心给予的留成款,工商局在会计结算中心查阅了该中学的相关账册,认定该中学在2003年至2005年期间共计收受留成款187797.88元,该中学将该项款作为"其他收入"计入账目,并先后将该项款用于资助该校贫困学生。工商局认为该中学收受留成款的行为已构成商业贿赂,于2007年3月13日作出工商处(2007)1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中学处以50000元的罚款的处罚,该中学对该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维持了工商行政管理局2007年作出的工商处(2007)14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不服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这是亳州中院建院以来受理的第一起因商业贿赂引起的行政纠纷案件。案件受理后,行政庭法官决定尽量做当事人的工作,努力化解两机关之间的矛盾,促进和谐执法。办案法官先找到双方的代理人做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后,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制定出多种协调方案,逐一尝试协调。最后经多方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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