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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受贿被判刑
 

  安徽法院网讯 7月22日,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原院长汪日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被告汪日明在任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进行权钱交易,非法收受他人钱物达9万元。据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2月,被告汪日明与“合富生化科技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业务员丁某约定以收受“劳务费”的形式,从而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与该公司签订总额达122万元的购买该公司“生化检验试剂”的协议,藉此,被告汪日明先后三次收受丁某所送现金共计4万元。同时,在医院工程建设上,徽州区古建筑公司承建黄山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部大楼工程竣工后,被告汪日明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该大楼承建者吴某现金4万元。为表示“回报”,2005年,在未通过招投标程序的情况下,吴某非法拿到医院扩建急诊大楼的承建权,吴某再次表示“感激”,给予被告汪日明现金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日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方幼琴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