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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他人吃大粪被判刑又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最近,颖上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构成侮辱罪的自诉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杨培初有期徒刑6个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甘某经济少数3754元。

  被告人杨培初,他与自诉人甘某属同村村民,两人以前并不认识。2008年3月27日14时许,自诉人甘某在颖上县曾庙村支部书记赵某等人的带领下,到被告人杨培初的养殖场附近,制止杨培初在养殖场附近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植树活动,从而与杨发生纠纷,并进行了撕打。后杨找来勺子、铁锹,舀来大粪朝甘某嘴里和身上抹,后被赶来的公安民警制止。甘某被送往颖上县人民医院治疗,甘某在该院住院治疗17天,花去医疗费用2054元、护理费850元、误工费850元,合计造成甘某经济损失3754元。经法医鉴定:甘某面部、左上肢损伤均属轻微伤。庭审中,被告人当庭向被害人甘某赔礼道歉,并愿意赔偿甘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作者:李林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