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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间被卖一波三折 承租人获得优先购买权
 

  安徽法院网讯 出租的房屋在租赁期间被房主卖于他人,承租人得知后将房主和买房人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在经过卖房人、买房人。承租人的三次起诉的波折后,7月22日,凤阳县人民一审判决支持了承租人的主张。

  2004年3月11日张学武与魏学思之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魏学思将其位于安徽省凤阳县红心镇街道的两间房屋租赁给张学武使用,租期为2年,自2004年4月10日起至2006年4月10日;如果魏学思在租赁期间出售房屋,预先通知张学武,张学武有优先权。2005年7月16日魏学思的妻子张明英与邓衍凤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1560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邓衍凤,邓衍凤付清房款后,张明英将房产证交给了邓衍凤,约定到2006年4月底交付房屋。

  2006年4月,房屋租赁期满,由于张学武不愿搬出房屋,张明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学武腾让租赁的房屋,后张明英主动撤回起诉。2006年7月31日,早已交了房款却迟迟拿不到房子的邓衍凤以张明英、魏学思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付房屋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明英、魏学思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交付房屋。

  2006年9月13日受理案件的凤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张明英、邓衍凤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二、张明英、魏学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房屋买卖过户手续,所需过户费用有原告邓衍凤承担;三、张明英、魏学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凤阳县红心镇街道的涉案两间门面房交付给邓衍凤。判决生效后,双方于2006年11月20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邓衍凤取得房屋产权证。

  张学武在此后仍多次向魏学思表示对该房屋的购买意向,并坚持不愿搬出房屋。2007年5月15日,在经过朋友多次协调无果后,张学武将魏学思夫妇和邓衍凤告上法庭,以双方的房屋买卖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对所承租的房屋具有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宣告张明英夫妇与邓衍凤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确认自己对所争议房屋在156000元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魏学思和张明英以156000元将房屋出卖给原告,且要求判决魏学思夫妇和邓衍凤共同协助,将诉争房屋过户给自己。

  2007年8月16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并由院长对原确认魏学思夫妇和邓衍凤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案件提起再审,遂中止了对张学武所起诉案件的审理。2007年12月13日,法院以该再审案件须以张学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中止了对再审案件的审理。2008年2月27日,张学武案恢复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张明英、魏学思在庭审中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张学武知道出租人出卖房屋,不能证明其尽了法定的通知义务。争议的租赁房屋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侵害优先购买权,不适用撤销权。所以,邓衍凤以张学武未在法定期限内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致使合同生效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并以张明英、魏学思在出卖租赁房屋前未履行法定的通知义务,侵害了张学武优先购买权,对张学武要求张明英、魏学思以卖予邓衍凤156000元的价格,将房屋卖与自己的主张,由于违背了缔约自由的原则,与法无据,法院也未予支持。7月22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张学武在租赁魏学思、张明英房屋期间,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并驳回了张学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作者:高建业 苗传君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