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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林承包起纠纷 法官调解续合同
 

  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山林承包合同纠纷,双方不但妥善解决了矛盾,而且还续签了28年的山林承包合同。
  1984年4月25日,原告宣城市宣州区周王镇井边村岗村组与被告张某签订《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后签订《荒山造林承包合同补充附件》,约定承包期限自1985年1月1日至2035年1月1日止,原告与张某约定对山场承包收益按1:9分成,对山场面积、四至及其他方面作了约定,并经原宣城县公证处公证。2006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张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山场租金按3元/亩计算,原1:9收益分成约定取消。2007年12月15日,被告张某在未经原告同意及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与被告江某签订山场转让协议,被告江某支付被告张某转让费人民币800000元,取得原山林合同的权利、义务。原告以两被告签订的转让山场的《合同书》违反了原告与被告张某之间签订的《荒山造林承包合同》及《荒山造林承包合同补充附件》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由,于2008年4月7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确认张某、江某间山场转让合同无效;并解除与被告张某间的山林承包合同。
  宣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发包方在签订山林承包合同时,缺乏前瞻性,签订合同的期限较长,承包费较低,,随着农民人均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中央出台取消农业税的政策后,发包方认为承包费不合理,最终要求解除合同,导致纠纷产生的案件。本案涉诉山林承包面积达430亩,原告一方为岗村民组,涉诉人员众多,双方意见分歧大、矛盾深、易激化。如果不尊重历史,草率下判,会致使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造成双方矛盾加剧。因此,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加强疏导指引,加大对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的宣传,及时指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双方终于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重新续签了28年的山林承包合同。

  

  

  

作者:陈月银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