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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安徽省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一批非住宅商品房,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06年5月31日前交房,但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逾期交房的天数50~200天不等,为此,百名购房者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定房地产公司违约,支付购房者相应金额的违约金。 2005年安徽省某房地产公司与百名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当于2006年5月31日前交房,但房地产公司迟迟不交房屋,逾期交房的天数50~200天不等,上述百名购房者认为,房地产公司已经违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显属违约,故其应当按照逾期交房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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