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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一刑满释放男子被侦查机关安排为“特情”卧底线人后,为获得公安机关奖励,竟组织指挥他人结伙盗窃作案,并将窃取的赃物部分上缴,部分销赃分配。近日,该盗窃案件在阜阳中院终审结案,五名涉案团伙成员分别获刑。
被告人王来友,现年44岁,界首市颍南辖区无业人员。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六年。出狱后又因盗窃两次被劳动教养四年六个月。2007年8月份,界首市城区发生多起电瓶车、自行车被盗案。为通过“卧底”人员提供破案信息,当地公安机关安排王来友作为“特情”人员,并明确告之其不能参与盗窃。
恶习不改的王来友为获得奖励,先后找到河南省沈丘县40岁的农民东长友,界首市颍南办事处农民代志国;并通过代志国找到代志朋及河南省沈丘县农民姜复军,五人共同预谋盗窃,并由王来友为他们分工。
2007年8月24日至25日,该团伙先后在界首市城区内实施多起盗窃,窃得电动车3辆,自行车1辆。其中2辆电动车由王来友、代志国送交公安机关,其余赃物被销赃。同年8月28日被告人代志朋、东长友、姜复军被抓获。同年10月30日王来友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案犯刘玉顺同年11月9日被抓获。
法院审理还查明,2007年2月13日及2006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东长友、刘玉顺还先后盗窃作案4起。其中东长友参与盗窃7起,价值9800余元;代志朋、王来友、姜复军分别参与盗窃4起,价值5400余元,刘玉顺参与盗窃3起,价值5200余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代志朋有期徒刑三年。东长友、王来友有期徒刑各二年,姜复军、刘玉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时对各被告人并处5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罚金。
宣判后,王来友以自己是公安机关安排的“特情”,不应认定其盗窃为由提起上诉。阜阳中院终审认为,王来友作为特情人员为获得奖励,指使他人并参与盗窃犯罪,系本案主犯,鉴于其能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已被依法从轻处罚,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于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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