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讯
唐某与陶某本是很要好的朋友,却因为一笔借款双双走上了法庭。唐某为了逃避债务耍起了小聪明,偷偷地录下了双方的谈话,但终因录音内容存在瘕疵,且为孤证,没有被法院采信。近日,唐某被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决一次性归还陶某32万元整。 2006年,唐某因承包工程需要,分两次从陶某处借款19万元、13万元,并书写了借条。后经陶某多次催要,唐某始终不愿还款,陶某一怒之下,将唐某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陶某出示了由唐某签字的两份借条,唐某承认借条是其所写,但称19万元借款是事实,13万元是空头帐,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录音资料。经法庭调查,两份借条是真实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录音资料,是由唐某的妻子在陶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在录音中双方就对借款有较大争议,陶某对此录音也不予认可,且唐某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与录音中的内容相互印证。 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陶某诉请唐某归还借款32万元,提供了唐某亲笔书写的两张借条,证明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唐某辩称实际借款19万元,还款17万元,仅以视听资料证明,因其为孤证,无其他证据相印证,且证明内容不够具体、明确,法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