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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法院宣判一起贩毒案
 

  
  安徽法院网讯 7月22日,黟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该县首例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王长安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做案工具予以追缴。

  被告人王长安自2007年5月份吸食毒品后,多次窜至芜湖、上海等地,以每克400或450元价格购买海洛因,自己携身带回黟县,后在家中,将购买来的海洛因用塑料吸管分装,每克分装13到14份,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按每份50至80元不等价格卖给胡某等多人,2008年7月21日,被告人王长安再次窜至上海购买毒品回黟县途中被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抓获,藏匿于其右脚内的3.79克(净重3.6克),海洛因被场缴获。
  

作者:周 翔 编 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