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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7月22日,明光法院潘村法庭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无力偿还债务,法官邀请其女儿参与调解,明理的女儿获悉父亲被告上法庭后,积极想办法替父还债,原告深受感动,主动放弃大部分利息,原巳调解无望的纠纷立即达成了协议。
王某与孙某均是明光市潘村镇村民。2004年6月,王某借孙某9000元做做生意的周转资金。王某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欠下累累外债。王某借款后偿还了部分本金,尚欠2000元本金和5000元利息未还。孙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王某告上法庭。庭审中,王某以其家庭困难无力偿还为由,只同意偿还2000元本金,拒绝偿还利息。原告对此反应强烈,表示一分利息不让,拒绝调解,请求法院判决此案。孙某家庭困难事实存在,但原告的诉求合法有据。法庭获悉被告的女儿在明光市工作,主动与其联系,邀请其参加调解。其女儿十分明白事理,对原告当初借款帮助其父亲的行为表示感谢,对其父因经济困难久拖不还向原告表示歉意,其承诺想办法替其父还清债务。孙某为原告女儿的行为所感动,主动表示放弃3300元利息。王某的女儿表示本金2000元和利息1700元三天之内一次性付清。原、被告遂达成了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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