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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众所周知,签订协议需要本人或委托人签字,有人不经当事人授权,擅自冒名签订协议自然是无效的。日前,无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大平以张长胜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2004年2月23日,张长胜投资2万元与无为县残疾人联合会投资28万元,共同成立安徽省无为祥云瑞福利物资有限公司,张长胜为公司经理(法人代表)。同年7月,为拓展业务,公司聘请张大平参与业务经营。三个月后,天瑞公司股东会决定,免去张长胜的经理职务,公司工作由无为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一周后,张大平以张长胜的名义与无为县残疾人联合会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并以张长胜的名义签名辞去公司职务,后被张长胜知晓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的签订、变更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而张大平在张长胜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法院判决支持张长胜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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