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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三名青年为勒索钱财,密谋绑架在校小学生,还公然持刀闯入农民家中劫财。因构成绑架罪、抢劫罪,近日被阜阳中院终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玉(化名),男,现年18岁;被告人张辉,男,现年25岁;被告人张龙,男,现年24岁,均系太和县洪山镇人。
2007年9月12日早晨6时许,被告人张辉提仪并与张玉计议绑架人质勒索钱财。随后两人买来菜刀,玩具手枪,胶带纸等物。张辉又安排其弟张龙驾车,三人一同赶至太和县坟台镇张庄附近,遇见前往学校上学的被害人杜某。
张辉下车,以让杜某带路为由将其哄骗上车后,张玉即用胶带纸封住杜某的眼睛和嘴,用衣服蒙住其头,将杜某带至太和县桑营镇东侧玉米地里。张龙驾车离去。
张辉、张平挟持并逼迫杜某说出家中的电话号码。张平即打电话,以杜某的生命安全相威胁,向杜某的爷爷索要现金3万元。当日下午1时许,杜某的爷爷称只凑足现金1.5万元,要求前往赎人,张辉、张玉应允。张辉又电话通知张龙赶来看守杜某。后杜某的爷爷交付现金1.5万元将杜某领回,赃款被三人均分。杜家报案后,同年9月14日,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追回赃款12260元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还查明,同年9月6日晚8时许,张辉与张玉计议抢劫,并安排张龙驾车将张玉送至该县洪山镇杨某家门口,张玉持菜刀闯入,抢走杨家现金1000元及手机一部,随后乘车逃离现场。案发后,赃款赃物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绑架罪对三被告人作出判决后,被告人张玉以其作用较小,系未成年人,上诉请求减轻处罚。阜阳中院经对该案二审,近日作出终审判决,以抢劫罪、绑架罪并罚,决定执行张辉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万元;执行张龙、张玉有期徒刑各十四年,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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