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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曾因盗窃被判缓刑,两个月后又重新犯罪,单独或伙同他人疯狂盗窃40起,窃得款物27万多元。7月16日,天长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杰及其同伙徐高峰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杨杰宣告缓刑的部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杰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8万元;对被告人徐高峰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杨杰,2006年9月25日,因未满十八周岁,被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但被判处缓刑的他仍不思悔改,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9月间,单独或伙同他人疯狂作案40起,入户盗窃现金、首饰、电脑、香烟等款物27.5669万元;其中被告人徐高峰参与盗窃作案16起,窃得款物8.
37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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