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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躲债不归 妻子有还债义务
 

  安徽法院网讯 7月15日,因债务人长期外出躲债不归,讨要四年债务无果的明光市民刘克刚终于从法院领到第一批执行款。

  2004年4月,被执行人呼胜平从刘克刚处购买红砖32000块,计人民币5600元,2005年7月经结算尚欠刘克刚2400元。后经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2月,刘克刚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呼胜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欠款2400元。没想到判决生效后,刘克刚再也找不到呼胜平,其妻子也说他离家出走,下落不明。

  2008年3月10日,刘克刚向明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到刘克刚家,送达执行通知书,向其妻桑盛霞询问刘克刚下落,桑盛霞均拒绝配合执行。3月28日,执行人员再次登门和桑耐心交谈,做其思想工作,了解其家庭财产状况,以及当前经济来源,以便发现执行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桑在谈话中提到自己是酒厂退休工人,每月500-600元工资。针对这一线索,执行人员立即赶到市社保局核实桑盛霞工资,查明其实际工资每月74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明光市法院依法每月提取桑盛霞工资200元至满标的额止。

  
  

作者:王惠文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