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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增加切除术 患者不领情告医院
 

  安徽法院网讯 医院好心增加切除手术,却未告知患者招来诉讼。近日,宁国法院审结了一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宁国市某医院因"小疏忽"被判赔偿患者华鸣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006年11月份,原告华鸣因耳闭在被告宁国市某医院就诊住院。同年11月19日,华鸣在宁国市某医院提供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拟定手术方式为"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华鸣11月20日手术后,于11月25日出院。入院、出院诊断以及术前诊断、手术指征均为:鼻中隔偏曲肥厚性鼻炎,医院手术记录记载手术名称为"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右侧下鼻甲部分切除术"。出院后,华鸣感觉反复鼻干、咽痛、耳闭,又先后到多所医院门诊就医。2007年9月5日,华鸣以宁国市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身体受到损害和精神痛苦为由诉至法院。同年12月14日,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就宁国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华鸣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出具鉴定书,认为华鸣具有手术指征,经治医院的整个医疗过程中无明显的过错,华鸣事后鼻腔干燥,耳鼻等症状,与医疗行为亦无明显的因果关系,但宁国市某医院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未能写明"右侧下鼻甲部分切除术"的项目是一个疏忽。

  法院认为,宁国市某医院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拟定手术为"鼻中隔偏曲矫正术",而手术记录中手术名称却为"鼻中隔偏曲矫正术+右侧下鼻甲部分切除术",手术中未征得华鸣或其亲属的同意即增加"右侧下鼻甲部分切除术",且医院也未举证证实系紧急情况下所为,宁国市某医院未经华鸣同意施行"右侧下鼻甲部分切除术"侵害了华鸣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据案情酌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作者:费赵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