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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抢劫盗窃团伙进行一审判决,判决陈成等十一名被告人分别犯抢劫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陈成等十一人死缓,无期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六万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4年至2007年4月间,被告人陈德成、陈德苏、陈德红、汤纪伟、陈德宝、韩永利、胡汉杰、卞林众、韩大伟、韩想、童金友等人在安徽亳州市、阜阳市境内,先后八十二次,疯狂抢劫、盗窃,涉案金额高达50多万元。 2007年2月12日,被告人韩永利在利辛县胡集镇板集煤矿苏沟中桥施工工区事先踩好点后,与被告人胡汉杰、卞林众、韩大伟及韩永池、韩永贤(均另处)等同伙预谋盗窃该工地电缆。当晚,韩永利等人乘坐韩大伟驾驶其老表被告人童金友的货车,卞林众骑一摩托车,窜至苏沟中桥施工工区附近,因认为电缆线多,人员力量不够,韩永利便用电话联系被告人陈德成带人过来共同盗窃,后陈德成带领被告人陈德苏、陈德红、汤纪伟、陈德宝以及陈德伟、陈德洋、陈德海、陈龙(均另处)等同伙赶到,双方汇合后,被告人韩永利安排韩大伟驾车在附近等候,其余人员进入工区工地。被告人等发现工区工房内有值班人员看守后,被告人陈德红与陈德伟等人进入工房内,持刀、棍威胁值班工人吴洪江、孙安传不要出声,其余人员切断电源后剪断该工地上电缆线,抢走规格为“120×3+70”的电缆线300余米,价值7万余元,另抢走二名工人的手机一部、现金540余元。后被告人韩永利将所抢的电缆线销售给被告人童金友。 2007年1月份一天夜间,被告人陈德成、汤纪伟、陈德苏、陈德红伙同陈德伟、陈龙、岳双全、杨海燕、余连军、陈雷(四人均另处)等人驾驶货车窜至阜阳市颖上县谢桥煤矿东风井院内,盗窃山东煤田地质队124号钻机的供电电缆线,被值班工人张凯、姜开亮发现,被告人等用砍刀、扳手等物控制住二被害人,并将二人挟持到现场西边,由陈德伟、陈德红等人看守,其余人员将所得电缆线装上货车拉走后,将二被害人挟持到现场东南一条路边放回。被告人等抢走供电电缆线180米,价值人民币36000余元。另外,该团伙还实施了其他八十起抢劫、盗窃案。 法院审理认为,王连民等十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通信电缆,数额分别为特别巨大、巨大、较大,均构成盗窃罪。相英坤明知是张良华等人盗窃所得赃物,而帮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转移赃物罪;戚传良、胡老明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收购赃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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