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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患者在十几年前的一次输血中,由于医院失误,导致其患上了慢性丙型肝炎。患者通过三次起诉,该纠纷以医院赔偿患者16万元告终。
1995年,陶某因病在六安市某医院进行输血治疗,合计输入O型血700ML,供血者是秦某和李某,两人分别供血350ML。陶某病情好转,手术后3天就出院了。医院输血当时,对两供血者的血液进行了溶血、凝集等检查,但没有对供血者的丙肝抗体进行检测。2005年4月底,陶某在体检时发现肝功能异常,2006年4月分别经过安徽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和安徽省某医院检查确诊陶某患慢性丙型肝炎。2007年陶某将医院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后确认医院确有过错应承担责任。2008年5月,陶某再次起诉要求医院给付后续医疗费用,院方在立案当天收到法院的诉讼文书后,请求法院调解。经调解,陶某与院方达成协议,院方一次性赔偿陶某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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