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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面对一件城镇居民危房改建的普通行政许可申请,太和县建设局在长达10个月时间里未能依法履行审批职责,最终仅以申请人四邻签字不全的理由推托不批。致使持有全部合法要件的申请人,难以享受到同单位同区域居民相同的危房改建待遇。7月11日上午,太和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行政纠纷案件。
据原告居民王华英(化名)反映,其在太和县党校院内的住房,多年前与其他住户一样被鉴定为危房,且均拥有合法的土地证、房产证。2007年初全家人租房居住,拆除危房,请有关部门勘查设计图纸,欲与其他住户一起进行危房翻建。但在申请准建证的过程中,其他住房户均已得到批准并相继施工建设,唯独原告王华英家的申请迟迟得不到批准。
被告太和县建设局在答辩中称,其之所以未给原告审批准建证,是因为原告的申请未得到其西邻的签字同意。据原告反映,其西邻原为太和县委的一位领导干部。2000年拆房建别墅楼房时因留漏水纠纷与原告家生出矛盾。后经党校领导协调,双方签下协议,允许原告今后翻建房屋时无偿使用西邻打下的双基础。现原告自愿作出让步,不仅不使用西邻的基础,且留出设计间距1.2米重新起基建房。对此让步其西邻不但不领情,反而以原告建房可能影响其墙头质量等为由,拒绝在原告建房申请表上签字。为此引起原告多次上访,太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出面做工作,依然未能解决问题。
太和县建设局坚持以原告未取得西邻签字为由拒绝颁发准建证。而据有关法律人士介绍,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以四邻签字为房屋建设审批的必须要件。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有权机关应依法公示或对争议事项进行听证,再根据法律、事实作出裁决。而太和县建设局仅以原告西邻未签字不予批准建房,最终逼得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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