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讯
一身份不明男子遭遇车祸身亡,事发地的民政局代表受害人亲属将肇事司机、车主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受害人损失。日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16.2216万元,款项由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2007年4月27日晚22时许,被告夏某驾驶轿车沿312国道由西向动行驶,因超速行驶,将行车道上一男子撞倒,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该男子住院抢救期间,夏某为其支付医疗费近8万元。今年3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由于男子从被撞到身亡一直昏迷不醒,身上无任何身份证明材料,无法查明其身份。4月11日,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作为原告,将夏某和其车主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受害人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无名男子已经死亡,身份不明,因此其亲属无从得知此事故的发生,亦无法向被告主张权利。民政部门作为国家救助和公益事业的行政机关,可以代替无名氏亲属主张权利。如果找到被害人亲属,被害人亲属或近亲可就不足部分另行起诉。最终法院判决扣除夏某已支付的医疗费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再支付82216元的赔偿金,由六安市裕安区民政局提存保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