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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2004年年初至寒假期间,家住潘集区袁庄地区的褚某趁其姐姐和姐夫凌晨外出贩菜之机,数次窜至其姐家中,将自己年仅12岁的亲外甥女贾某强奸,并威胁贾某不许告诉别人。几个月后,贾某感到身体不适,在其母亲陪同下,到医院检查得知,已怀孕数月。贾某于2004年6月1日到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警大队报案,要求严惩褚某,并于同年6月9日到淮南市妇幼保健院住院引产。褚某作案后潜逃,2007年7月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矢口否认。公安机关提取了贾某的血样、流产胎儿的组织和褚某的血样进行了DNA鉴定,确定褚某为胎儿的生物学父亲。 案经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褚某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强奸其未满14周岁的外甥女贾某,并致贾某怀孕引产,严重损害贾某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依法认定褚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褚某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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