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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打工惹官司 丢失公款要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今年21岁的翟某是某职业学院的学生。2007年7月份,她原本打算利用暑假找份工作进行社会实践,没想到却因此惹来一场官司。日前,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对原告杭州某人力资源公司诉被告翟某欠款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翟某偿还杭州某人力资源公司32875.60元。

  被告翟某原系原告杭州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2007年9月底,原告将工资款打到被告的银行卡上,由被告发放工人工资。同年9月30日,被告欲回原籍安徽省宣城市,同日被告向公安部门报案,称银行卡存款被他人骗取。原被告确认银行卡尚有37097.6元没有发放。同年11月12日,被告工资抵付部分银行卡工资后,尚欠35145.6元。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在被告的工资抵付欠款后,尚欠32875.60元,请求被告偿还。

  庭审过程中,被告翟某辩称,9月30日,翟某向公司请假回宣城,在走之前,要把还有3万多元的银行卡留给公司值班人员,但值班人员不接收。后来在去火车站途中受骗,被迫说出了银行卡密码。翟某发现卡不见时,打电话给公司财务部赶紧挂失,结果发现卡上的钱已被全部取走。公司经理得知后带翟某去公安局报案,该案至今未侦破。这件事公司也有过错,且她是学生,目前没有偿还能力,无法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翟某发放工人工资,在非工作时间内应当妥善保管工资款。其辩称工资款被他人骗取,因不是发生在执行职务期间,其民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翟某虽是学生,但已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承担及时还款义务。

  

  

作者:宗媛媛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