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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盗挖掘机电脑主板判重刑
 

  安徽法院网讯 7月8日,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流窜四省专盗挖掘机电脑主板和显示器的盗窃案进行了公开判决,被告人张志彪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2007年8月至10月间,家住广东省紫金县的被告人张志彪,因好逸恶劳,为巨额利益所诱惑,伙同他人钟某某、赖某某(均另处)等人先后驾车窜至福建省三明市和永春县、安徽省黟县、湖南省石门县、江西省莲花县等地,趁夜深人静之机,利用挖掘机通用钥匙、套筒、剪刀等作案工具,采取剪断电缆线等手段,盗窃挖掘机的电脑板与显示器,共盗窃作案6起,盗窃数额达人民币241653元。

  法庭认为,被告人张志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共同实施盗窃,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重新犯罪,多次流窜盗窃作案,危害严重,且未退赃,给失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均应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志彪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作者: 江颖莉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