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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在浴场设置性服务消费项目,与卖淫女约定分成比例,从中获利。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容留、介绍卖淫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丁维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平、范海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1万元。
被告人丁维亚、田平、范海均系泾县泾川镇居民,2005年10月,丁维亚所经营的御福湾浴场开业,丁在该浴场中设置了性服务项目,还与在该浴场进行卖淫的卖淫女约定了分成比例,并对整个经营活动进行微机管理。自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间,丁维亚所经营的浴场内多次容留卖淫女卖淫,从中获利。浴场聘用的管理人员田平、范海也多次介绍卖淫女在该浴场进行卖淫。案发后,丁维亚退缴非法所得20万元,庭审中,三被告人自愿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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