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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嗜赌不改 妻子诉请离婚获支持
 

  安徽法院网讯 7月4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对孙某不堪丈夫陈某嗜赌而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支持了孙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借得的三万元债务,因其用于赌博而未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被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判决由陈某偿还。

  2004年12月家住明光市柳巷镇的孙某和陈某在明光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孙某以陈某婚后嗜赌不理家事为由曾于2007年12月提起离婚诉讼,后因陈某保证悔改撤回起诉。孙某撤诉后,陈某嗜赌恶习不改,双方感情更趋恶化。2008年6月24日孙某以陈某嗜赌造成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陈某在诉讼过程中,一再保证戒赌,请求孙某再次给其一次改正机会,遭到孙某拒绝。陈某见孙某离婚态度坚决,便提出婚后借了三万元债务,要求孙某偿还二分之一。孙某指出该借款虽是事实,但所借的钱并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而是被其拿去赌博并在赌博中输掉了。陈某对此不持异议。

  法院认为,赌博行为是违法行为。陈某由于嗜赌且屡教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陈某作为过错方,孙某曾给其一次改正机会,但其不思悔改,孙某不得已第二次起诉离婚,其离婚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共同债务系所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之债务。陈某在外借款三万元虽是事实,但该借款因陈某参与赌博时被陈某输掉了,故该三万元债务依法不属共同债务,应为陈某个人之债务,依法应由陈某个人偿还。

  

  

作者: 万德央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