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法槌之声 [ 关闭 ]  

帮欠款不还的朋友伤人被判死缓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近十四万元。
  张飞,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亳州市涡阳县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张飞与韩德民、韩德超(均在逃)等人从南京返回至蒙城转车,在蒙城老汽车站附近一饭店吃饭。期间韩德民遇到被害人徐超,徐超向韩德民索要欠款未果。韩德民、张飞等人饭后到车站乘车,又遇徐超,韩德民便欲追撵徐超肇事,张飞、韩德超亦追撵。徐超见状即跑,当跑至蒙城县公路局建筑工地大门口时,张飞追上持刀朝徐超腿部等处连扎数刀,韩德民亦持刀朝徐超扎,韩德超持双节棍殴打徐超,后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徐超系左背部伤造成左肺、胸主动脉破裂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飞因韩德民与他人的纠纷,在韩德民唆使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共同作案人韩德民亦持刀扎被害人徐超,因韩德民尚未归案,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致命伤系韩德民所致的可能性,认定致命伤系徐超所为的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朱晓非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