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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四年后房主反悔 房证虽撤房主仍须补办
 

  安徽法院网讯 原房主在出卖的房屋过户四年之后反悔,以办证程序违法为由,申请法院撤销了房产证,现房主为此诉请法院判令其继续履行办证义务。近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支持了现房主的诉讼请求。

  明光市明东乡魏岗街57号-58号三下二上二层房产由明光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在张武兵名下,该房产长期由张武兵及其妻子周丽、儿子张磊、女儿张静、父亲张跃庭、母亲杨照娣共同居住生活。1991年11月,张武兵因交通事故死亡。2003年9月13日,周丽与王锦虎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张武兵名下的五间房屋其中西头上下两层肆间以585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锦虎,并约定由周丽负责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协议签订后,王锦虎按照协议约定付清了购房款。2003年10月1日,张跃庭、杨照娣向明光市房产管理局出具一份“保证书”,明确表示对被告出售房屋与原告所签订的协议“没有意见”,明光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产买卖转让登记,并颁发了(2003)第13970号房屋产权证,登记所有权人为王锦虎。2007年5月,周丽反悔,与杨照娣、张磊、张静共同向明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将张武兵名下房产过户给王锦虎为由,请求撤销房产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以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局程序违法为由,判决撤销了王锦虎的房屋产权证。王锦虎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周丽继续履行办证义务并获得一审法院支持。周丽在一审败诉后提出了上诉。

  滁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武兵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该房产应归属作为其继承人的周丽等5人共同所有。2003年9月13日,周丽将讼争房屋出售给王锦虎,张跃庭、杨照娣出具保证书表示“没有意见”,且在王锦虎购得房产的四年间亦未提出异议,故应认定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张跃庭、杨照娣同意周丽出售房屋。其时,张磊、张静尚未成年,作为监护人的周丽具有依法处分财产的权利,且其处分行为并未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周丽与王锦虎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周丽虽按合同约定为王锦虎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了相应的费用,但其后又于2007年5月提起行政诉讼,致使王锦虎得产权证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证系因办证程序违法被撤销,并未影响王锦虎与周丽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故周丽仍应履行为王锦虎办理所售房屋产权证的义务。

  

  

作者:冯春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