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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沙某将一套产权房售于朱某,但在朱某按照合同要求对方交房时,沙却以朱违约为由,拒绝交房。不久,沙某竟将该房转售他人。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一房两卖”的案件。
2007年10月19日,沙某与朱某签订购房协议,将豪门花园的一套产权房以295000元的价格售于朱某,朱某在合同签订当天支付了定金1万元,并约定次日朱将285000元房款汇入沙按揭贷款的帐户,直接为沙冲贷款。朱某按照协议约定日到沙处准备接房,但沙某要求朱某将剩余房款直接转至其个人账户才肯交房,朱某拒绝后,沙某竟于2007年11月2日私自将该房卖与他人。无奈之下朱某以沙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沙某与朱某签定的协议中明确商定285000元是用于沙某还贷,沙某有协助办理还贷的义务。但在朱某按约提出将上述款项直接交付贷款银行用于还贷时,沙某不履行协助还贷义务,已经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沙某返还朱某购房定金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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