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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夫妻协议分手本应讲点诚信,而丈夫却在短短几十分钟内大行"瞒天过海",约定支付妻子的离婚补偿竟"神秘消失"13500元。近日,宁国法院审结了一起蹊跷的离婚协议纠纷,被告杨槐因无法举证自身不正常行为符合日常情理,一审判令其向前妻王丽支付补偿款13500元。
原告王丽与被告杨槐原系夫妻。2008年1月18日,杨槐与王丽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杨槐支付王丽精神损失及财产折价补偿合计19500元。当日上午10时左右,杨槐与王丽一同来到宁国市工行某分理处,杨槐即以自己名义开设一帐户存入现金19500元,并当王丽面注入密码,准备离婚手续办好后交付存折给王丽。款存后,杨槐以离婚协议需要重新回家拿U盘为由,骑摩托车先走并与王丽约定片刻后在市民政局见面。原、杨槐分开后,杨槐即前往刚刚存款的市工行城南分理处取出19500元并注消帐户,随即又到市工行仍以原设密码另行开设帐户重新存入19500元并办灵通卡一张。同日10时55分40秒,杨槐以灵通卡取出刚存入的现金10000元。嗣后,杨槐来到市民政局与王丽会合,市民政局已临近下班。下午14时左右,杨槐与王丽又到市民政局,直到14:30左右市民政局工作人员来到开始办理离婚手续直至15时20分左右事毕,王丽出具19500元收条,杨槐交付存折。在此期间,杨槐委托其表弟以卡在自动取款机上于14时41分6秒和36秒两次取出帐户现金合计3500元。王丽拿到存折后,即前往银行取款发现存款里仅有现金6000元,遂与杨槐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后,一同到市工行城南分理处开设帐户存款19500元,明显是双方为顺利办理离婚手续,彼此防范对方的议定措施,对此,双方均应诚信对待,不应独自变动。杨槐隐瞒王丽在短短几十分钟内以回家拿U盘为由,所进行的取款、消户、重新开户、再存款、办卡、再取部分款等一系列不符合常理的行为。对此,杨槐理应举证证明自己的不正常行为符合日常通理,不能举证即要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杨槐始终不能正常解释自己所进行的不正常行为,充分说明其根本违背了双方上述议定措施。杨槐虽称自己及其表弟卡取的13500元已给付王丽,并且王丽也相应出具收条,后又于交付存折时由王丽出具总收条换回,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综上,足以认定杨槐对自己及其表弟卡取的13500元没有实际交付,王丽出具的19500元的收条实际仅收款6000元,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杨槐应当再支付补偿款135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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