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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 撞死行人要担责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旌德县人民法院就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行人撞死的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认定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法定代理人赔偿死者家属二十一万余元,另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008年2月18日晚,被告人程某驾驶无号牌“保时龙”电动车(车主为吕某),搭乘该车车主吕某,在通往县城的公路上,将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张某撞倒,致其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死者的父母、丈夫、儿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程某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车主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程某及吕某均为未成年人,其二人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辩护人认为交警对事故车辆所作的检验,依据的是机动车检验标准,得出该车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结论缺乏依据,不应采信;事故中死者也有违章行为,所以,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吕某认为,在事故发生时,其既无过错,也无过失,且电动车不是机动车,不能按照机动车辆的有关法律规定认定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时应禁止带人的情况下搭乘人员,并严重超速(超过电动车最高限速近一倍),未能保证安全行驶,发生危险时,未采取正确、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程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时未满18周岁等因素,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在事故发生时,电动车后座上的吕某为该车车主,熟悉车况,应当了解电动车驾驶的有关规定,但其对程某的严重违章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未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两人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胡青林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