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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车遇难 车主负责赔偿
 

  安徽法院网讯 朱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车辆无偿搭载熟人,因故车毁人亡,却还要付出20多万元的代价。
  2007年7月29日凌晨2时许,何某某无偿乘坐由沈某驾驶的帕萨特轿车出行。当该车行至合徐高速公路下行线235km+860m处时,撞击中央隔离带,而后翻车起火,造成沈某、何某某当场死亡。2007年8月9日,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认定沈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朱某经事故处理机关付给何某某父母人民币15000元。经查,朱某为帕萨特轿车的登记车主,其与沈某系夫妻关系。原告何某、汪某某为死者何某某的父母。何某、汪某与朱某之间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遂将朱某告上了法庭。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何某某经驾驶员沈某同意无偿搭乘轿车,途中因沈某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何某某的人身权益,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在机动车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为肇事轿车的登记车主,且其与沈某系夫妻关系,对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朱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朱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203966.5元。

  

作者:郭西凯 张梦婷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