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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近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三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五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即被告人赵太芝、徐家吉、杨德然采取集体阻挠施工或以阻挠施工相要挟的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四年、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0年以来,在五河县浍南镇进行小城镇建设时,被告人赵太芝、徐家吉、杨德然等人得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其村民小组原土地上建房的手续不全,遂预谋由本村民小组中的人员出面阻挠施工,然后由他们几人出面协调,达到非法索要财物的目的。自2000年至2006年间,被告人赵太芝参与8起阻挠建房事件,索取财物共计24300元;被告人徐家吉、杨德然参与2起阻挠建房事件,索取财物计15000元。2008年2月15日,五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人因采取阻挠施工或以阻挠施工相要挟的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赵太芝有期徒刑四年、徐家吉、杨德然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太芝、徐家吉、杨德然分别以自己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上诉人赵太芝、徐家吉、杨德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集体阻挠施工或以阻挠施工相要挟的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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