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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中院宣判一起毒品犯罪案
 

  安徽法院网讯 7月1日下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聪、张贝、张兴、徐伟、李惠东、王永、徐守华涉嫌毒品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高聪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贝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伟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兴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惠东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永犯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被告人徐守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2007年8月—11月期间,被告人高聪等为非法牟利,在安徽铜陵、湖北黄石等地从事毒品交易活动。其中被告人高聪三次贩卖、运输k粉1250克,麻古200粒17.3克;被告人张贝两次贩卖、运输k粉450克,且将k粉多次分包转卖给他人;被告人李惠东五次贩卖k粉123.4克,并多次分包转卖给他人;被告人王永两次贩卖k粉125克,并多次分包转卖给他人;被告人张兴两次贩卖、运输k粉150克;被告人徐伟帮助被告人张贝贩卖、运输毒品k粉250克,并多次帮助被告人张贝发送k粉给他人。被告人徐守华明知被告人张贝、徐伟因涉嫌毒品犯罪被羁押,仍将其毒品犯罪的罪证湮灭,意图使被告人张贝、徐伟二人逃避法律制裁。鉴于被告人高聪认罪态度较好,最后一次贩卖、运输毒品时在毒品数量上有被引诱的因素存在,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贝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高聪,有立功表现,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惠东、王永、张兴在抓获后,认罪态度较好,予从轻处罚;在被告人张贝、徐伟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张贝起意、出资、为毒品所有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伟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且其亲属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预交罚金1万元,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应对被告人徐伟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守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程 毅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