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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大货车高速行驶过程中,左后轮胎突然脱落,砸死一骑车人,日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就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08年2月16日17时许,潘某驾驶一大型货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G205线1345km+450m处时,大货车的左后轮胎突然脱落,砸到同向骑人力三轮车的邓某,致邓某受伤,后经解放军第86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20时死亡。事故经当涂县交警大队认定,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潘某是受雇于马鞍山市一汽车运输公司的专职驾驶员,且该汽车运输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哦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邓某的亲属以潘某、某汽车运输公司、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系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某汽车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邓某亲属经济损失22万9千余元,某汽车运输公司赔偿邓某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驳回了原告对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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