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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张超将摩托车卖给他人后,又用留存的钥匙将车偷回,洋洋得意的他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结果被法院判刑又罚钱。近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超及同伙郑飞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4日,被告人张超以2500元购买了一辆行星牌白色艇王摩托车,3月18日前后被告人张超将该车以1400元出售给陈某某,3月27日晚18时许,被告人张超伙同被告人郑飞在滁州西方寺十字路口处,使用原留存的车钥匙将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该车盗走。次日,被告人张超、郑飞伙同他人将该车卖给原出售人得款1750元,赃款被挥霍一空。现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返还陈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1291元。4月7日,被告人张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张超、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盗窃罪。鉴于张超、郑飞自愿认罪,张超有自首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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