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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上课期间摔伤 学校未尽法定义务担责
 

  安徽法院网讯 中学生在上课期间不慎摔伤,学生向学校索赔,而学校认为责任在学生本人。6月26日,明光市法院对此案进行调解,学校同意赔偿各项损失9500元,其他损失由学生的监护人承担。

  3月10日下午,明光市管店中学学生秦刚在上第二节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期间,因与其他同学玩耍不慎摔伤。当日即被送往明光市管店卫生院治疗,后转至明光市人民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秦刚出院后与学校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人民币14869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待评残后另行起诉。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安徽省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具体规定,在正常的教学时间内,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正常活动过程中因非第三者原因遭受伤害,如摔伤、跌伤等,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正常教学时间是指按照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属于教学、课间休息、学生自习的时间。基于秦刚仍在该校读书,学校也愿意适当补偿,法官利用此调解基础向双方宣传上述法律规定,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由于秦刚自行玩耍摔伤,自身有一定责任,学校对学生可能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最终,该校同意适当赔偿,同时表示学校以后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原告的监护人也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作者:卞广庆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