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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被告以借条上借款人名字与其真实姓名不一致为由欲赖帐,法庭经过调查对被告辩称事实不予认定,依法判定被告按期还款。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
2007年9月16日被告安凤明立据借到原告许问农现金3000元,署名为“安凤敏”,并承诺于2007年12月底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无奈,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安凤明偿还借款,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虽辩称“安凤敏”非“安凤明”,借条不是其本人所立,但诉讼过程中对原告出示的借条始终未申请笔迹鉴定,故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法庭判决被告安凤明偿还原告许问农借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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