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法院网讯
新买的房屋,入住不到一个月便发生主水管爆裂,在大年三十水漫“金山”,房主吴某一气之下,状告开发商。日前,裕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六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某财产损失、误工损失费等共计20018元。 2007年4月26日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六安市某小区4号楼1单元102室住宅一套。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于2008年1月14日入住。2008年2月6日(大年三十)清晨,埋设在原告住房墙壁内通向楼上的一组主水管发生爆裂,顷刻间,客厅、卧室等地即被水浸泡,致原告装修的家具、木地板等被水浸泡多天,给原告家庭装修造成严重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9083.30元。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房屋的出卖人,被告某房产公司对于出卖给原告的房屋设施、水管主管道存在质量问题,在保险期内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原告购买被告住宅房一套,住后不久,该房屋主水管因质量问题发生爆裂,给原告的装修、家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因此发生误工损失,原告请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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