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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妻子同意,丈夫回赠房产无效
 

  安徽法院网讯 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将当初他父亲赠与的房子又转让给父亲,妻子认为该房子已经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无权转让,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丈夫转让行为无效。日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的案件。

  2001年7月,李某的父亲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将其3年前购买的一处103平米的住房赠与李某和其妻子余某共同居住,房屋的权利人变更为李某。2007年3月,余某起诉要求与李某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双方不准离婚。在法院离婚诉讼期间即2007年6月17日,李某通过买卖合同的形式,将其和妻子共同居住的房屋私下转给了自己的父亲,李父又成为房屋的权利人。直到2008年2月,余某才知其所共同居住的房屋已在公公名下,她一气之下,将其丈夫和公公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李父将房屋通过住房出售合同的形式赠与给李某时,合同中并未特别确定房屋只归李某所有。按照惯例,在父亲未有明确表示赠与财产归某一方所有时,父亲将房子赠与已婚的儿子,该赠与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所以,余某与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赠与房屋是夫妻的共同财产。而李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未经余某同意将房屋转让给李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损害了余某的合法利益。最后法院判决李某与李父之间房屋的转让行为无效。

  

  

作者:王芸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