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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站站长贪污获刑
 

  安徽法院网讯 6月24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恩联、毛玉斌、荘宏甫犯贪污罪,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宋恩联、毛玉斌、荘宏甫三人案发前分别担任明光市涧溪中心粮站、白沙王粮站、涝品粮站站长。2003年7月至2005年秋天,三名被告人在明光市粮食局白沙王粮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开假票据等手段,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9000元;被告人宋恩联、毛玉斌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8000元;被告诉人宋恩联单独贪污坌人民币554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三名被告诉人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或单独贪污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作用相当,无明显主次之分,系一般共同犯罪。三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赃款已全部退交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诉人宋恩联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判处被告诉人毛玉斌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判处被告诉人荘宏甫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作者:宋维国 匡海燕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