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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承包费无人接收 解除合同于法无据
 

  安徽法院网讯 承包山场的承包人因村民组长的换届,而导致山场承包费无法交纳,却被发包方以逾期未履行交纳承包费义务为由而被通知解除合同。近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原告潘海生诉被告泾县黄村镇花林村永丰、中村、昌屋、厂厅村民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四村民组的上诉,维持泾县法院的判决即四村民组向原告发出的“解除山场承包合同的通知”无效。

  1993年,村民潘海生与村民组签订合同承包了泾县黄村镇佘村片花林村的永丰、中林、昌屋、厂厅、种子场共5个村民组的板碧山、鹅形山、一里坑共280亩的山场。2004年4月,以上述5个村民组为甲方,潘海生为乙方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重新签订山场承包合同,对承包费用的交纳、乙方采伐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甲、乙双方签名,并由黄村镇政府、镇林业站、花林村委会作为鉴证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义务。2005年,永丰、中林、昌屋、厂厅四村民组组长改选,产生了新的村民组组长。当年底潘海生在交承包费时无法交纳,遂找到原村民组长,原村民组长表示不能接受,潘又找到村委会要求村委会代收,村干部亦表示不能代收。致使潘海生2005年以后的承包费因履行障碍而未履行。2006年11月,林业部门向潘海生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采伐期间,上述四村民组的部分村民与潘海生发生纠纷。同年12月9日,永丰、中林、昌屋、厂厅四村民组以逾期未支付山场承包费为由向潘海生发出解除山场承包合同的通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潘海生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四村民组发出的《解除山场承包合同的通知》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在被告之村民组长换届之前一直在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村民组长换届后,原告履行不能时曾经找到过原村民组长及村委会,有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因原村民组长表示不能接受履行,而村委会不同意提存的情况下,造成了原告的履行不能,四村民组以原告以逾期未交纳承包费为由解除山场承包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四村民组向原告发出的“解除山场承包合同的通知”无效。

  该案一审判决后,永丰、中林、昌屋、厂厅四村民组部分村民集体到泾县法院上访,并拉出横幅,责骂承办法官办案不公,造成负面影响。承办法官耐心劝导,向他们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终于使前来上访的村民冷静下来,并表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遂作出驳回四村民组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作者:戴后 朱松林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