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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购买使用假币赚钱,
"五进宫"杨某出狱未满半年,再次锒铛入狱。近日,宁国法院一审以购买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2008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与同案犯张某在芜湖市预谋共同购买假币到宁国市来使用,意图以假币换取真币轻松赚钱。后两被告人共同出资,由被告人杨某在芜湖火车站附近以900元真币购得假人民币6840元。次日上午,二被告人租乘一辆红旗牌轿车由宁国市往绩溪县行驶。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杨某在宁国市甲路镇枫山村排湾组一公路边小店内,用一张壹佰元面值的假币购买了2包香烟后,迅速逃离现场。案发后,经中国人民银行宁国市支行鉴定,二被告人持有的60张面值壹佰元人民币均系假币,公安机关遂将涉案假币予以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购买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购买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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