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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牌占用公共部位 法院依法拆除
 

  安徽法院网讯 周某在香港街租用某门面房用于经营建筑材料,与曹某居住的房屋西侧为上下相邻。2006年10月,周某在未经曹某同意的情况下,将面积约14平方米的两块广告牌悬挂在曹某门前通道二搂地平线以上的外墙上。双方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曹某委托他人将周某悬挂的广告牌拆除一块,为此双方发生激烈的纠纷。之后,周某将曹某诉讼至田家庵区法院,要求曹某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某反诉要求周某拆除剩下的一块广告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外墙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属于该楼的全体业主,任何人使用共用部位均需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周某既未举出证据证明其对共用部位享有专有使用权,又未举出证据证明在共用部位悬挂广告牌取得全体业主同意,故判决周某将广告牌拆除。案件判决生效后,双方的矛盾仍然十分尖锐,多次为拆除广告牌问题发生激烈争执。曹某申请田家庵区法院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案件矛盾的尖锐程度,以及双方是邻里关系的具体情况,为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消除不和谐因素,执行法官先后五次找到周某,苦口婆心地对其讲道理,做工作,劝其主动履行义务拆除广告牌,但是周某心里的疙瘩仍然解不开,就是不服气,坚决不同意主动拆除。
  6月23日一大早,八名执行法官,四名法警再次赶赴执行现场,准备强制拆除争议的广告牌。在执行中,周某情绪激动,言语偏激,引来周围许多群众围观,面对激动的当事人,几名执行法官一面耐心听其倾诉,向其释法明理,一面迅即向围观群众做宣传解释工作,田家庵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徐跃忠耐心协调,真情劝说周某。在强大的攻势面前,周某的态度有所转变,在法官耐心、诚心劝导下,周某受到了感动,感慨地说:“我现在相通了,不再为难你们法官了”。12时15分,广告牌被成功拆除,此案执结。

  
  

作者:刘福忠 张妤铭 田芝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