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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宣城市宣州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铭等六被告人(均为化名,下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丁铭等六被告人均系宣城市人,因经常在网吧上网而结交。2007年1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丁铭、孙传与高盼等四人在宣城市区梅溪路拦乘沈某驾驶的出租车前往黄渡街道。当车行至黄渡乡新大桥上时,被告人等将车叫停索要钱财未果后,被告人丁铭对沈某踢了一脚,被告人孙传持刀威胁,从沈某处劫取现金500余元及一部“CECT”手机(价值458元)。随后,被告人丁铭等人又伙同汪杨、汪成、黄鑫等人分别在宣州区黄渡窑厂、宁国市汪溪镇、宣州区老汽车站附近采用上述同样方法对出租车驾驶员实施抢劫,共劫得现金1500余元及六部手机。
2007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丁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丁铭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其余五被告人;被告人丁铭的亲属已积极筹款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铭等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丁铭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被告人丁铭、孙传、汪成、汪杨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鉴于被告人丁铭、孙传、黄鑫、汪杨、汪成、高盼当庭自愿认罪,以及六被告人各自所具有的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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