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法院网 -法槌之声 [ 关闭 ]  

离婚后土地补偿款被领走 村民小组输官司
 

  
  安徽法院网讯 日前,淮北市杜集区法院宣判了一起土地补偿款案件。被告某村民小组未按承包经营权证登记名称发放,被判给付刘某娘俩土地补偿款3万元。

  原告刘某与汪某原系夫妻关系。1996年离婚,双方对原家庭承包的土地进行了分割。1998年原告刘某同女儿领取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以来,原告所在村民组的土地多次被政府征用,每次的土地补偿费均按有承包地的人口平均分配。2007年4月,村民小组再次发放每人15000元的土地补偿费时,应汪某要求,村民小组将原告娘俩的3万元土地补偿费分配给汪某,该款由汪某母亲领取。刘某在讨要未果的情况下,和女儿一起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经营权证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二原告系村民小组村民,合法享有承包地经营权,根据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二原告应分得相应份额,而村民小组将该款全部支付给汪某显然不当。

  

  

作者:李跃文 编辑:周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