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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违约在先 开发商告状维权
 

  安徽法院网讯 开发商因拆迁户未履行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一纸诉状将拆迁户杨某告上法庭。日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杨某支付开发商房屋差价款1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六安分公司因开发六安某地段拆迁被告杨某房屋。双方于2005年12月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将该地段一处门面房回迁给杨某,杨某给付房屋差价款15万元,该房的房产证办理由开发公司提供相关资料,费用的承担比照其他拆迁户办理。该协议签订时,开发公司已将回迁房屋交付杨某使用。此后,杨某以开发公司长期不办理回迁房屋产权证为由未付房屋差价款。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履行义务。该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视为同时履行,应当于合同生效房屋交付使用后支付原告房屋差价款15万元。至于被告房产权登记,应由被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自行申请办理,原告应当协助。

  

作者:魏成 编辑:周瑞平